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行借款本金310945.98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3月30日的利息11040.82元、罚息518.72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行律师费损失14925元。 三、若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行有权以坐落于昆山市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6262元,减半收取3181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