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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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金鹰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金鹰国际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2019年6月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1151.89元及滞纳金(以531.0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以3540.2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另以3540.28元为基数,分别自2020年1月6日起;自2020年7月6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南京金鹰国际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22元,由被告***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