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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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鑫隆杰特钢有限公司 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常熟第一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鑫隆杰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常熟第一分公司货款1316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316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常熟第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9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无锡鑫隆杰特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常熟第一分公司预交,无锡鑫隆杰特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部分直接给付苏州天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常熟第一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