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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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过户手续,三十日内办理完毕将该房的不动产权过户到被告***名下,被告***于房屋不动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的次日,给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8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96元,减半收取计12448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