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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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626000元及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的利息506961.24元,总计14132961.2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之后的债务利息(以本金1362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如被告***、***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支付义务,则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在最高抵押担保额14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抵押并办理登记的坐落于石首市江南名居1栋301铺[石首房权证绣房权证绣字第**,权证号为石土国用(2014)第02475号],坐落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解放大道的商铺**(房产证编号为石首房权证绣字房权证绣字第**、*),,坐落于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笔架山路文渊路的房产4个(房产证编号为20××**、20××**、20××**、20××**的不动产所有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不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对上述抵押物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据本判决书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2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