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永丰达海运有限公司
江苏宏思晨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宏思晨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永丰达海运有限公司滞港费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浙江永丰达海运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后变更为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0元,由被告江苏宏思晨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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