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47190.64元及截至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等损失6038.44元,合计53229.08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47190.6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损失,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计581.5元,由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6.5元,被告***负担56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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