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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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为2309.89元,此后至2020年9月2日按月利率7.25‰计收利息,自2020年9月3日起按月利率7.25‰加收50%计收罚息,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以上罚息、复利均计算至款清); 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额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7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49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