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晖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晖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连带赔偿医疗费9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4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4000元、误工费13334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69206元、交通费800元、住宿费1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7元,由原告***负担1069元(已交纳),由被告***、被告晖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7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用3150元,由原告***负担630元(已交纳),由被告***、被告晖晏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20元(原告***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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