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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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滨海恒联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太湖新材料控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鱼塘污染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合计人民币144.32万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兑现。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被告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滨海恒联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太湖新材料控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该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01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