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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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金一帆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汉墨出版发行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汉墨出版发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武汉金一帆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58155元及利息(以3681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4倍计算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以3581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4倍计算2021年1月1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武汉金一帆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05元,由原告武汉金一帆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元,被告湖北汉墨出版发行有限公司负担36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