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中恒营造建筑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原北京中恒嘉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财产租赁合同。

二、被告中恒营造建筑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租赁费及利息。(租赁费具体数额按照原告***提交的2019年9月11日的租金结算单中的件数、数量、单位租金等标准计算至原告***第一次起诉之日即2018年8月28日。利息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租赁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三、被告中恒营造建筑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租赁物6米钢管1141根,4米钢管363根,3米钢管639根,2.5米钢管13根,2米钢管945根,1.5米钢管2418根,十字扣件401个,接卡扣件13052个,转卡扣件10350个,4米木跳板1762块,2米木跳板108块,1.2米碗扣横杆117根,扣件螺丝15000条,扣件损坏5000套;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返还,应当就不能返还的租赁物按照实际返还时的市场价格折价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原告***主张的420758元。

四、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搭设材料租赁费115674元、运费817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67元由被告中恒营造建筑科技(北京)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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