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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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沧州市新净界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0)冀0903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为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各项损失983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以上共计82元,由被上诉人***负担70元,上诉人***负担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