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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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代偿本金及利息15760.14元;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609.03元;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3152.03元;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事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