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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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借款本金217271.94元、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8月10日利息17831.52元、罚息906.09元、复利982.75元;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本金217271.94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7831.52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7%上浮50%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律师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