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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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反诉被告)***2016年5月1日-2018年11月1日租金19522.45元及利息1028.7元,以上共计20551.1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6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反诉原告呼和浩特市富邦新技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