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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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6.964万元、利息40.1784万元(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以本金66.96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及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要求甘肃永昌北海子华易文化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对***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23元,由***负担480元,***负担144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