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680528元以及利息(以68052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应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6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中的本金571232元及利息(以57123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自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应扣除已偿还的利息1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就宿迁市宿城区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0万元限额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四、律师代理费1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案件受理费14008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12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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