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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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武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九江市××林工程有限公司15%的股权变现后的价款在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