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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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39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39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山东鑫融经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93054.8元; 三、驳回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四、驳回山东鑫融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03元,由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241元,山东鑫融经贸有限公司负担2206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1910元,山东鑫融经贸有限公司预交26303元,实收26303元,退回山东鑫融经贸有限公司1910元;对于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对于山东鑫融经贸有限公司上诉部分的案件受理费24393(26303-1910)元,由山东鑫融经贸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由济南铁路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