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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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透支本金34650.46元、5876.9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但总计不得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的4倍);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计503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