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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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7898.63元;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支付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费用[以欠款本金7898.63元从逾期之日2018年6月9日起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的标准计付,但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费用三项合计折算年利率超过24%部分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在履行判决义务时径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