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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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 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借款本金25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其中2000000元按照月利率为1.2%,从2014年8月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150000元按照月利率为1.2%,从2014年12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00000元按照月利率为1.2%,从2015年2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220000元按照月利率为1.2%,从2015年2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应当扣除被告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已经支付的45000元); 二、驳回中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63元,由平顶山市泓丰选煤焦化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