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御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顺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帝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平顶山市帝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的违约金4719.91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的违约金10981.65元,以上共计15701.56元;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平顶山市帝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涉案房屋权属证书(大证)之日(以大证上显示的时间为准)止的违约金,应以5244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0.1计算支付(每满六个月支付一次,直至平顶山市帝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涉案房屋权属证书(大证)之日支付完毕。)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平顶山市帝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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