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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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薇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除已给付原告***工程款五十二万元外,再由被告北京薇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十五万三千一百九十七元零四分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一八年八月一日开始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二万三千六百八十三元三角六分(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七千一百零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薇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八元三角六分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一十八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六百三十六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薇恩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八十二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