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京之华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京之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配送费1269962.62元及违约金(以1138313.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以26861.3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以29948.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37419.2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37419.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均按照24%/年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15元,由原告***负担35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京之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257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