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大齐通信电子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旭华食品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73578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32980元。 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8800元。 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 五、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营养费500元。 六、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 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八、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10000元。 上述赔偿款项共计130458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7357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56800元),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九、限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旭华食品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9元,由原告***负担104元,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旭华食品加工厂负担2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