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1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履行。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的范围内赔偿原告***16601.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履行。

三、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750.00元的30%,计8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

四、被告***、***赔偿原告***40661.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6.00元,减半收取728.00元,被告***负担218.40元,被告***、***负担50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2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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