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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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新汇彩印有限公司185210.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新汇彩印有限公司185210.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新汇彩印有限公司162816.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新汇彩印有限公司162816.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新汇彩印有限公司162816.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8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衢州市新汇彩印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8元,由原告衢州市新汇彩印有限公司负担1559元,被告***、***各负担2577元,由***、***、***各负担22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