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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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苏一商贸有限公司 晋城山水合聚水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晋城市苏一商贸有限公司借款23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