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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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花支行借款本金19550.97元、截至2021年1月20日的利息205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6.5‰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 二、被告***对被告***应承担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元,减半收取144.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