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梅州市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拖欠租金34472元给原告梅州市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从逾期之日起以实欠租金数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给原告梅州市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违约金计算为:从2019年8月30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9月9日;2019年9月30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0月30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12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1月30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2月29日;2019年12月30日以3447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 三、驳回原告梅州市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874.63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梅州市鸿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3.63元,被告***负担701元(由被告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