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晨皓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济宁市桂鑫物资有限公司
唐山正元管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晨皓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济宁市桂鑫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91936.00元及利息(利息以下欠货款19193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济宁市桂鑫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4.83元减半收取2142.42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晨皓科技(中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7
发布日期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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