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誉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广州市誉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返还超额支付的工程款675894.58元及利息(利息以675894.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1月29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58.95元,公告费390元,由被告广州市誉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