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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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同兴物流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凤台县捷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公司 玉田县正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1296333.24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11100元。 三、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11100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11100元。 五、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111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39元,被告***、南阳市同兴物流有限公司承担8039元,原告承担4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