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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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市海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景德镇夏文彪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医疗费64736.86元、误工费20862元(114天×183元/天)、护理费14550元(97天×150元/天)、交通费1455元(97天×15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760元(97天×80元/天)、营养费4850元(97天×50元/天)、残疾赔偿金77112元(38556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406.5元、酒水车施救费6400元,合计274132.36元,由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予以赔偿,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 二、被告乐平市海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垫付原告医疗费15000元,支付酒水车施救费6400元,合计21400元,原告应予返还,此款从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2元,减半收取2626元,鉴定费3270元,合计5896元,由原告负担240元,被告乐平市海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6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