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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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北支公司理赔款2000元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300元,停运损失3214.8元,共计7514.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0
发布日期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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