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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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天下软枣猕猴桃有限公司 丹东渤海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丹东天下软枣猕猴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丹东渤海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损失726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丹东渤海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丹东天下软枣猕猴桃有限公司购买苗木款31890元; 三、以上两项折抵后,被告(反诉原告)丹东天下软枣猕猴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丹东渤海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4071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丹东渤海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反诉原告)丹东天下软枣猕猴桃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19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丹东渤海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34元,被告(反诉原告)丹东天下软枣猕猴桃有限公司负担166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7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丹东天下软枣猕猴桃有限公司负担489元,原告(反诉被告)丹东渤海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81元;评估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丹东天下软枣猕猴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