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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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镇市常兴店镇焕柱五金建材商店 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小坤农资商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小坤农资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给原告***打药机款2,250.00元; 二、被告北镇市常兴店镇焕柱五金建材商店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黄土坎小坤农资商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