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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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366元的70%,即9356.20元。 二、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