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
阜新众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与被告***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2017年11月至2019年12月7日的借款本金75238.21元、手续费2214.94元、违约金1176元、利息24136.49元,合计102765.64元,2019年12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对被告***所有的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动机号230533U,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LGB82AE61GS024878)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5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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