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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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翼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427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176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