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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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聊城倍杰特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827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827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山东聊城倍杰特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52727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571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标准计算。以120909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40.66元,反诉费16301元,均由山东聊城倍杰特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492.32元,由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967元,山东聊城倍杰特环保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6525.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