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偿还欠款本息合计354313.56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手续费和违约金(按《龙卡信用卡分期通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龙卡信用卡装修分期业务申请人约定条款》、《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支行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4元,减半收取计3307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