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互感器有限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91民初297号

原告:大连互感器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6660948。

法定代表人:姜德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53。

法定代表人:王有德。

原告大连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申请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大连互感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2-28
发布日期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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