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大连互感器有限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91民初297号 原告:大连互感器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186660948。 法定代表人:姜德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53。 法定代表人:王有德。 原告大连互感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6日申请立案。经本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大连互感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