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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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彭杰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九江市凯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岩昊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九江市彭杰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虾款18.9万元; 二、九江市彭杰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直接损失2.1815万元; 三、九江市彭杰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相当三倍购虾款的赔偿金56.7万元; 四、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7元,由***负担1978元,九江市彭杰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9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20 |
发布日期 | 2020-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