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
横山区张廷兴汽车维修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000元(11000元-2000元);

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共计12000元,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第一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万元;

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1万元;

上述第四至第五项,共计12万元,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六、历城区博豪汽车维修服务部、***共同赔偿***医疗费11056.91元(22056.91元-1000元-10000元);

七、历城区博豪汽车维修服务部、***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38388元(257388元-9000元-110000元);

八、历城区博豪汽车维修服务部、***共同赔偿***误工费19503.62元;

九、历城区博豪汽车维修服务部、***共同赔偿***护理费15410元;

十、历城区博豪汽车维修服务部、***共同赔偿***交通费500元;

十一、历城区博豪汽车维修服务部、***共同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

十二、历城区博豪汽车维修服务部、***共同赔偿***营养费4500元;

上述第六至第十二项,共计194058.53元,扣除历城区博豪汽车维修服务部及***支付的5万元,剩余144058.53元,限历城区博豪汽车维修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90元,由***负担1671元,***及历城区博豪汽车维修服务部共同负担6019元;保全费1020元、鉴定费6277元,均由***及历城区博豪汽车维修服务部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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