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0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未付租金1076498.42元、留购价款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自2014年2月16日至2018年9月7日的逾期利息740020.50元以及自2018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1076498.4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中车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99元、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2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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