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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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中西医结合仁爱医院 常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驻马店中西医结合仁爱医院支付原告常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拖欠未付租金103179.06元及加速到期租金722253.42元,共计租金825432.48元,违约金1960.40元(以51589.5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共计1367.12元;以51589.5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共计593.28元;以722253.42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违约金均按照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至租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支付留购价款10元,扣除保证金160000元后,前述共计667402.88元。 二、被告驻马店中西医结合仁爱医院支付原告常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4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常嘉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38,财产保全费4058元,合计9496元,由被告驻马店中西医结合仁爱医院、***、***、***、***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承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