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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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市普陀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二、四项; 二、变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上海市普陀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处其余征收补偿款等费用(剩余补偿款、超点奖及过渡费)653,032.90元,由***取得193,032.90元,由***取得270,000元,***取得190,000元;” 三、变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97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五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76,967.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880元,由***承担14,928元,由***、***、***及***各承担2,4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22元,由***、***、***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3-09 |